上海隆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隆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拉第国际酒店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云0103执455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隆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曲阳路158号12幢509室。
法定代表人:龚健,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凤超,系上海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法拉第国际酒店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八里庄村陈家林3号楼1层D座102A室。
法定代表人:王蔚。
上列当事人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7)云0103民初28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法拉帝国际酒店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隆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150万元,并支付上述款项自2015年7月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利息;案件受理费1939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法拉帝国际酒店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承担。
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受理上述执行案件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本院已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消费名单;(3)已冻结被执行人相关账户;(4)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李小伦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