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沪0115执2451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齐宙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金钱公路16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海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通耀路300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洛川中路701号。
法定代表人卢定。
本院在执行中,经向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证券登记结算中心及有关银行等财产管理部门调查,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是小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