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杜陈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海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2民初6643号
原告:上海杜陈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见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海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近山(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元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元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杜陈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海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章国栋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邢美新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吴可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