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碗顶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海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民初26442号
原告:上海碗顶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淑琦,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洪庭,上海尊源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海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
原告上海碗顶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海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碗顶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123.0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海平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顾臻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