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志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5民初3009号 原告:**,男,198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东苑小区A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志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A1-234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志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志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志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至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纠纷本院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志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孟 晶 书 记 员 吴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