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06民初21683号
原告:上海顺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商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顺铁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商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顺铁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顺铁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79元,减半收取计4,539.5元,财产保全费3,160元,均由原告上海顺铁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林平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祁昌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