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旭曲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商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2民初32805号 原告:上海旭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商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旭曲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商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旭曲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旭曲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12.27元,由原告上海旭曲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