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沪宁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上海沪宁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上海超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4民初2号
原告:上海沪宁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季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其,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超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杨德凤。
上列当事人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沪宁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 燕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顾颖琦
书 记 员  孙 鸯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