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沪宁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上海沪宁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上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等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2027号之二 原告:上海沪宁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陇南路2555号第7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255弄10号1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奥园健康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67339(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沪宁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奥园健康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现因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的原因,本院无法正常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夏 萍 书 记 员 黄文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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