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2027号之一
原告:上海沪宁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陇南路2555号第7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255弄10号1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奥园健康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67339(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沪宁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奥园健康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夏 萍
书 记 员 黄文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