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同新机电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同新机电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其他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09)杨民催字第3号

  
    申请人上海同新机电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耀煌。
  委托代理人陶玲娟。
  申请人上海同新机电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9年1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XXXXXXXX、面额为人民币120,000元、出票人、持票人均为上海同新机电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现金支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同新机电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审  判  长 赵德宝
  审  判  员 崔海艳
  审  判  员 张  伟
  书  记  员 叶斌 张菁珺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