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同新机电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扬州航海附件有限公司与上海同新机电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081财保7号
申请人:扬州航海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仪征市新集工业园区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华永平,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同新机电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宝山区罗宁路1508号9幢。
申请人扬州航海附件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上海同新机电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72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扬州航海附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按申请人扬州航海附件有限公司提供的线索,对被申请人上海同新机电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在72万元范围予以查封、冻结。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4120元,由申请人扬州航海附件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胡家平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马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