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3196号
原告上海同新机电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耀煌。
委托代理人王暾,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笪鸿鹄。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同新机电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纠纷获得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同新机电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上海同新机电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瑞明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张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