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同新机电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同新机电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03民初947号
原告:上海同新机电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罗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6317929723。
法定代表人:黄耀煌,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冬青,上海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原告上海同新机电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同新机电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同新机电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同新机电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70元,减半收取计1285元,由原告上海同新机电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明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刘影
书记员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