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力冶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上海靖力冶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3民初18172号之一
原告:上海靖力冶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高武久。
原告上海靖力冶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靖力冶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73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736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闻怡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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