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旺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萍乡佳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西安源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423民初405号
原告:河北旺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漳县城工贸信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聚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萍乡佳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城郊管委会办公楼61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西安源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南环路,搬迁至江西省萍乡市经济开发区安源中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智慧海绵城市建设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五陂镇海绵小镇海绵展览馆。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江西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旺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萍乡佳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西安源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智慧海绵城市建设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河北旺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旺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河北旺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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