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江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虹口鑫旺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江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江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1)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3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虹口鑫旺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虞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丰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江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上海江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上海虹口鑫旺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0)虹民三(民)初字第1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在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虹口鑫旺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薇
代理审判员马昌骏
代理审判员金辉
书记员储姝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