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奥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奥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执219号
申请执行人:谢曙光,男,196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执行人:上海奥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注册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峨山路******。
本院在执行谢曙光与上海奥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上海奥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9)沪0112民初189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奥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钱款人民币283114.4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计算的债务利息,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何焕挺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曦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