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奥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品岑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奥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沪0112执932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品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林宏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霞,上海市世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方继买,男,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执行人:上海奥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峨山路XXX号XXX幢XXX楼。
法定代表人:方继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沪0112民初29367号民事判决,在执行上海品岑实业有限公司与方继买、上海奥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方继买、上海奥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方继买、上海奥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限期支付人民币1,381,607元,并支付执行费16,216.07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上海法院执行管理系统、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等查询被执行人方继买、上海奥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上海奥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名下牌号为沪A8XXXX的车辆一部,查封期限自2020年3月6日起至2022年3月5日止。同时,本院轮候查封了方继买名下牌号苏KEXXXX的车辆一部,查封期限自2020年3月12日起至2022年3月11日止。本院另轮候查封了方继买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碧云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一处,查封期限自2020年3月5日起至2023年3月4日止。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沪0112民初2936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焕挺
审判员  沈璠琪
审判员  袁 辰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