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16民初17153号之二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诺特飞博燃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乾恒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12月29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乾恒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诺特飞博燃烧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财产保全费196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赵 阳
法官助理 陶天宇
书 记 员 陶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