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乾恒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诺特飞博燃烧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乾恒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16民初17153号之一
本院因申请人上海诺特飞博燃烧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法作出了(2020)沪0116民初1715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乾恒实业有限公司存款28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乾恒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审 判 员  赵 阳
法官助理  陶天宇 书 记 员  陶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