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上海先为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div>
法定代表人:袁风翔。
原告上海城建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先为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城建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诉讼保全费1,673元,均由原告上海城建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