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81民初1806号
原告:都江堰市固利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中兴镇永安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炳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炳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先为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交通路4711号1206室A。
法定代表人:袁风翔。
原告都江堰市固利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先为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受理,2019年5月9日,原告都江堰市固利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都江堰市固利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都江堰市固利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都江堰市固利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平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何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