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数码通宽带网络有限公司

上海数码通宽带网络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湛江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上海数码通宽带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共和路3388号1101室。
法定代表人:费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国伟、刘海,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流花路85号。
法定代表人:丘小广。
被告:湛江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海滨大道北以西。
法定代表人:张世趟,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海数码通宽带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湛江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2017年8月28日,原告上海数码通宽带网络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数码通宽带网络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2848.62元,减半收取21424.31元,由原告上海数码通宽带网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国调
审判员王俊恩
人民陪审员谭建容
二0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李欣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