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802民初1852号
原告:江山市何家山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忠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各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山市何家山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各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江山市何家山水泥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以自愿撤诉为由,明确不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山市何家山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余建华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章文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