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各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各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802民初4894号之一
原告:***,女,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各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9568293XM,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万祥镇宏祥北路83弄北路1-42号20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上海各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26元,减半收取3213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5483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佳丽
书记员*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