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各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各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402民初6545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1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鹿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婷,广东友邦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各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浦东新区万祥镇宏祥北路83弄1-42号20幢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抚远路2457号。
法定代表人:白小虎。
原告谢**与被告上海各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谢**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47元,由原告谢**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多超
蓝玉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