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各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各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1民特710号
申请人:上海各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申江路2885号金领之路B区6号楼。
法定代表人:沈伟兵,区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立丽,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周结平,男,1964年7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敏,上海鼎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各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各都公司)与被申请人周结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各都公司称,要求撤销浦劳人仲(2016)办字第6980号裁决书,事实和理由如下:被申请人在仲裁中隐瞒了证据,实际上被申请人在2016年5月后就处于离职状态。劳动合同到期后,申请人为被申请人保留岗位,不存在因拖欠工资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
被申请人周结平表示,2016年3月,申请人告知被申请人不能再做司机了,要调去做安全员,之后也没有找被申请人签合同,2015年之前也没有缴纳社保。不同意各都公司的意见。
经审查查明:2016年10月20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浦劳人仲(2016)办字第6980号裁决:上海各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周结平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4,500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申请人的主张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上海各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人民币80元,由申请人上海各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毛海波
代理审判员  李 兴
代理审判员  何 建

二〇一七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曹 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