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各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西湖区华宏钢管租赁站与上海各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6民初5305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华宏钢管租赁站。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大港桥社区一组。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臻、***,浙江世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各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万祥镇宏祥北路83弄1-42号20幢。
法定代表人:沈伟兵,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华宏钢管租赁站诉被告上海各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市西湖区华宏钢管租赁站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市西湖区华宏钢管租赁站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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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