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各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衢州管胜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各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802民初3929号
原告:衢州管胜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313642872Q,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花园街道徽州街6号A1-2幢412室。
法定代表人:管秀泉,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各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9568293XM,住所地***万祥镇宏祥北路83弄1-42号20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衢州管胜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各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立案。原告衢州管胜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以自愿撤诉为由,明确不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衢州管胜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聂勋
书记员阮承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