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恒坤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恒坤建设有限公司与上海市闵行区银春小区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民初5796号之一
原告:上海恒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胡水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宏,上海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路遥,上海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银春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负责人:卜海鹏,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小俊,上海嘉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恒坤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银春小区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钱 洁
人民陪审员  周蔷薇
人民陪审员  郑苏杭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瞿思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