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722执116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艾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蒋承志,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长岭县秋***发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
法定代表人:胡学飞,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上海艾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岭县秋***发电开发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作出(2021)吉0722民初2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长岭县秋***发电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事项为:上海艾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出资额18093.375万元,占99.38%,吉林省秋林集团有限公司出资额113.625万元,占0.62%。)。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长岭县秋***发电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进行变更,变更登记事项为上海艾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出资额18093.375万元,占99.38%,吉林省秋林集团有限公司出资额113.625万元,占0.62%。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葛伦富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于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