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艾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艾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知民初430号之二
原告:上海艾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承志,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军,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冰雪,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负责人:肖杰。
原告上海艾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审理期间原告上海艾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艾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艾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艾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钱红军
审判员  张永杰
审判员  张海峰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周彩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