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722民初2655号
原告:吉林省秋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岭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22729576047W。
法定代表人:赵志武,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吉林长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艾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蒋承志,系董事长。
原告吉林省秋林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艾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增资扩股协议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原告应就产生的纠纷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吉林省秋林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564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苗建秋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金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