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艾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金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艾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282民初9972号
原告:浙江金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桐庐经济开发区石珠路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5605769991。
法定代表人:李新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一波,杭州市富阳区公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啸林,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宝林,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艾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塘浜路103号287室C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6624223332。
法定代表人:蒋承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宇,该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金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贝公司)与被告上海艾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一波、顾啸林,被告艾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佳、戴宇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被告艾能公司提起反诉并申请对(江苏福斯特1号厂房)5.7MWP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设计方案和施工质量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江苏久鑫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以超出鉴定业务范围而退回鉴定。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6月1日、2021年6月4日、2021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一波、严宝林,被告艾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佳、戴宇到庭参加诉讼。艾能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2238645.23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损失161928.67元(按本金2238645.23元自2020年1月17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8月20日止按月息1分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3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宜兴市福斯特新能源有限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施工分包合同》。被告为发包方,原告为承包方,其中5.7MWP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下简称工程一)工程价款为9478670元。该工程一已于2019年4月20日完工,双方出具竣工结算书一份。该竣工结算书载明双方于2019年12月18日签订了工程验收报告;双方于2020年1月16日签订了工程款支付报审表,审核的结算金额为9020266.11元,截止2020年1月16日尚欠原告工程款2238645.23元未付。
艾能公司辩称,1.本工程审定价为9020662.11元,按合同约定金贝公司应开具11%的增值税发票,但金贝公司仅开具金额为4088989元10%的增值税发票,金额为4498645.23元9%的增值税发票,税票金额应调减119093.73元,应从工程款中扣除。2.按照2019年7月15日工程联系单光伏组串共992串,其中11串不能并网发电,占发电功率的1.1%,由于金贝公司未能处理,应承担此损失为13094.5元。金贝公司在安装过程中损坏组件121组,按照金贝公司提交的《安装费及其他费用结算表》组件审定量为17856组,合同约定组件破损率大于1.5‰部分由金贝公司承担,该部分损失为97120.8元【2.87×360×(121-17856×1.5‰)】,两项合计110215.3元,按合同约定应从工程款中扣除。3.因金贝公司在施工中及竣工验收后存在严重漏水情况,艾能公司按合同约定有权延长付款时间,无需支付违约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31日,原告金贝公司(承包方)与被告艾能公司(发包方)签订《宜兴市福斯特新能源有限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施工分包合同》一份,合同第一部分约定:一.工程概况为:1.宜兴市福斯特新能源有限公司(江苏福斯特1号厂房)5.7MWP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下简称工程一);2.宜兴市福斯特新能源有限公司(江苏福斯特组合厂房)5.8MWP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下简称工程二);3.宜兴市福斯特新能源有限公司(江苏福斯特电芯库原料仓车棚及立体仓)4.3MWP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下简称工程三);工程分包内容为本项目工程分界点为各个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逆变器进线侧(不含进线侧接线及其关联接线端子供应),分包范围:1.屋顶BIPV设计方案的出具;2.屋面保温安装及防水透气层安装(不含材料采购),不含天沟部分保温层及高低跨立面墙板的采购及施工;3.纵横向导水槽、防水胶条、走道板、招标范围内无功率组件的采购及施工;4.屋面BIPV系统及汇流箱相关联接地材料、屋面BIPV系统关联部分防雷接地、逆变器进线侧前的电缆槽盒或桥架、组件清洗材料的采购及工;5.屋面BIPV系统的技术服务、人员培训、消缺、竣工移交、保修和售后服务等工作范围。发包方必须保证所供物资的及时到货,发包方供应物资(组件及正品MC4插头、汇流箱、电缆等)的卸货与保管由承包方负责,承包方根据施工进度领用物资(组件按各项目分3批发货,每批发货时间间隔7天),并对所领用物料的数量负责,质量由发包方负责。发包方供应物资组件的破损率大于1.5‰部分由承包方承担。二、合同工期:1.工程一屋面BIPV系统施工进度为预付款到位后、屋面交付及甲供材料满足乙方施工要求3天内开始安装。在满足以上施工条件情况下,45-31轴线区域20天完成、31-20轴线区域15天完成、20-1轴线区域15天完成,如整个屋面一次性全部交付承包方后30天内完成;2.工程二、工程三屋面BIPV系统施工进度为预付款到位后、屋面交付甲供材料满足乙方施工要求后3天内开始安装,15日内完成50%屋面安装工程量,30日内完成全部屋面安装工程量;3.以上工期因雨雪天、风力大于5级时工期相应顺延。三、质量标准:符合《屋面BIPV验收标准》。四、合同价款:本工程为招标范围内固定总价,合同总价为25900000元,贰仟伍佰玖拾万元整,开具11%增值税专用发票。工程一¥9478670元,工程二¥9833330元,工程三¥6588000元。实际施工中因甲方或设计变更导致实际工程量增加时,承包方有权提出增项,承包方在发包方确认后予以实施。…第二部分合同条款14.2.1各分项工程进场前7天内发包方支付各分项工程合同总价10%作为预付款,即工程一¥952859.6元,工程二¥1014385.1元,工程三¥622755.3元。14.2.2当月进度款按完成工程量的60%支付,承包方每月25号前申请当月工程进度款,监理工程师在申请之日起2天内审核,发包方在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并收到相关票据后在次月10号前内支付。14.2.3各分项工程屋面BIPV竣工验收通过之日并收到相关票据后10个工作日内,发包方支付至各分项工程合同总价95%。14.2.4各分项工程屋面BIPV安装总价剩余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竣工验收之日起每满一年支付质保金的50%。14.2.5质保金期限为自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二年。14.2.6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延期支付工程款:超过7天的承包方有权单方面停止施工,待发包方支付款项后复工;超过15天,承包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同时发包方按当期银行贷款利率并按日向承包方支付逾期利息,造成承包方的一切损失由发包方承担。14.3发票:承包商依据进度提交付款申请及合法收据,项目付款申请应由监理签字,发包方审查后支付相应进度款项。项目“进度款”支付的前提条件为:发包方收到承包商提供的正式发票。承包商任何一次不及时提供合法发票的行为,都将导致发包方有权拒绝付款而不承担任何责任。除支付预付款时提供收据外,其余款项均提供合法发票。14.6抵销。发包方可以将承包商根据合同应向发包方支付的任何金额从本合同应由发包方付给承包商的到期或将到期的款项中扣除和抵销(包括动用所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和安全保证金)。…。合同签订后,金贝公司进行施工,施工项目于2019年4月20日完工并于2019年12月18日通过竣工验收。当事人双方对上述事实均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金贝公司与艾能公司一致陈述,1.关于付款情况。艾能公司于2018年3月27日支付金贝公司款1000000元、2018年12月6日支付1000000元、2018年12月21日支付980000元、2019年1月4日支付2098164.20元、2019年6月20日支付1252819.84元,合计6330984.04元。2.关于增值税发票情况。2018年6月1日,金贝公司向艾能公司开具二份金额均为974732元增值税发票,税率为10%,2019年1月4日,金贝公司向艾能公司开具二份金额分别为1069762元、1069763元增值税发票,税率为10%,2019年6月11日,金贝公司向艾能公司开具二份金额均为630000元增值税发票,税率为9%,2019年6月14日,金贝公司向艾能公司开具一份金额均为1000000元增值税发票,税率为9%,2020年1月16日,金贝公司向艾能公司开具三份金额分别为1000000元、1000000元、238645.23元增值税发票,税率为9%。以上工程款发票金额为8587634.23元。3.关于工程款。竣工结算书中载明:工程名称为宜兴市福斯特新能源有限公司5.7MWP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包方上海艾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方浙江金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送审金额9571614元,审定金额9020662.11元。艾能公司加盖公章,批准栏内由胡学飞签字,金贝公司加盖公章批准栏内由顾啸林签字。4.关于施工的范围。艾能公司与金贝公司一致确认,金贝公司仅做了宜兴市福斯特新能源有限公司(江苏福斯特1号厂房)5.7MWP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审理中,金贝公司陈述,因金贝公司未主张工程款中5%的质量保证金,故该部分的增值税发票也未开具。
审理中,艾能公司陈述,2020年1月16日,金贝公司向艾能公司开具三份金额分别为1000000元、1000000元、238645.23元增值税发票于2020年1月17日收到。
又查明,2020年1月15日,金贝公司向艾能公司出具工程款支付报审表一份,该报审表主要载明:致上海艾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我方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宜兴市福斯特新能源有限公司(江苏福斯特1号厂房)所有工程量,并于2019年4月20号通过竣工验收,经审核的结算金额为9020662.11元。根据合同14.2.3条款,工程款应支付至工程合同款的95%,特申请支付进度款贰佰贰拾叁万捌仟陆佰肆拾伍元贰角叁分(2238645.23元),请审核。附件:⑴宜兴市福斯特新能源有限公司5.7MWP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竣工款计算表1页,⑵竣工验收报告。艾能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在审核意见栏内签署“同意”由胡学飞签字并加盖公章。
又查明,2020年1月19日至23日为工作日,2020年1月31日、2月1日、2月3日-5日为工作日。
本案争议焦点1.增值税发票税点差额是否应在工程款中抵扣?
艾能公司认为,双方合同约定金贝公司应向艾能公司开具11%的增值税发票,但金贝公司向艾能公司开具金额为4088989元10%的增值税发票,金额为4498645.23元9%的增值税发票,税票金额应调减119093.73元,应从工程款中扣除。同时递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4月4日发出的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一份,该通知明确,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于2019年3月20日发出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一份,该公告明确,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金贝公司认为,税率的调整系国家相关部门在双方合同签订后调整,属政策不可抗力,政策调整优于双方约定,金贝公司不需要承担税点差额。同时递交2018年5月25日,金贝公司向艾能公司出具工程款支付报审表一份,该报审表主要载明:致上海艾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我方2018年4月10日至2018年5月25日完成附件申报工程量,特申请支付进度款共计壹佰玖拾肆万玖仟肆佰陆拾肆元整(1949464元),请审核。附件1.《进度款申报总表》共1页,2.《材料费申报明细》共3页,3.《安装工程费申报明细》共2页,4.《其他费用申报明细》共1页。艾能公司于2018年5月27日在审核意见栏内签署“经审核,本次工程款为壹佰玖拾肆万玖仟肆佰陆拾肆元整(1949464元),请领导审定”由董现振签字并加盖艾能公司项目部公章。本院认为,增值税发票开具一般是在工程完工后开具。双方合同中约定的增值税发票的税率也是国家规定的税率,符合当时的国家政策。后国家政策对增值税税率调整,金贝公司按国家政策调整后的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符合法律规定。金贝公司在施工期间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向艾能公司开具合法发票申请进度款,但艾能公司未能支付款项。对艾能公司提出税票金额应调减并从工程款中扣除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本案争议焦点2.组件损失金额是多少?
艾能公司认为,金贝公司在安装过程中损坏组件121组,按照金贝公司提交的《安装费及其他费用结算表》组件审定量为17856组,合同约定组件破损率大于1.5‰部分由金贝公司承担,该部分损失为97120.8元【2.87×360×(121-17856×1.5‰)】。同时认为,按照2019年7月15日工程联系单光伏组串共992串,其中11串不能并网发电,占发电功率的1.1%,由于金贝公司未能处理,应承担此损失为13094.5元。两项合计110215.3元,按合同约定应在工程款中扣除。同时递交2018年3月、2019年7月29日,艾能公司与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光伏组件合同,组件单价分别为1033.2元/片、720元/片。金贝公司认为,组件损失应按2019年7月29日艾能公司与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光伏组件合同单价720元/片计算,同意在工程款中扣除67680元。光伏组串不属于合同赔偿扣款范围且系在工程验收后也未告知要求修复,验收后产生的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的损失应由艾能公司自行承担。本院认为,光伏组件的损失应按艾能公司实际损失计算(按2019年7月29日艾能公司与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光伏组件合同单价720元/片计算),光伏组件的损失为67680元,金贝公司同意按双方合同约定在工程款中扣除,故67680元应在艾能公司应支付给金贝公司的工程款中扣除。组串发电损失不属于合同抵销款项,系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理涉。
综上,本院认为,原告金贝公司与被告艾能公司签订的宜兴市福斯特新能源有限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施工分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一致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各自义务。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系艾能公司未按付款所致,责任在艾能公司。金贝公司在工程验收后向艾能公司申请支付2238645.23元,艾能公司同意支付2238645.23元,按照双方合同对付款条件的约定,艾能公司应在2020年2月5日前支付金贝公司款2238645.23元。光伏组件损失67680元按合同约定应在支付款项中扣除,艾能公司应支付金贝公司款2170965.23元,并承担该款自2020年2月6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金贝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艾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金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款2170965.23元。
二、上海艾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金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利息(以2170965.23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6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浙江金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671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1710元,由浙江金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643元,上海艾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9067元。(原告预交诉讼费29067元可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被告应负担的部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周月春
人民陪审员  唐余洪
人民陪审员  吴 奇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