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艾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诉广西衍易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民终49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祥,广西青湖祥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衍易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18号南宁青秀万达广场西3栋33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90727034E。

法定代表人:蔡武宁,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艾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南塘浜路103号287室C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6624223332。

法定代表人:蒋承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谌运,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辉,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徐闻县衍鑫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徐闻县徐城庆东路10号2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25MA4UJC2Q3G。

法定代表人:郎瑞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西衍易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衍易公司)、上海艾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能公司),原审第三人徐闻县衍鑫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衍鑫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20)桂0103民初117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请求:裁定撤销(2020)桂0103民初11797号民事裁定,指令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2020)桂0103民初11797号民事裁定查明和认定事实错误。1.本案**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桂0923民初1334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10月8号向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审理中,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认为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裁定移送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法院遗漏或回避案件该主要事实,属于查明事实错误。同时,该一审法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属于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重复立案。尽管一审法院重复立案,却无法改变本案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3月24日作出(2019)桂民申4761号民事裁定书之前,已经由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立案并开庭审理的事实,案件应当中止诉讼。2.一审裁定完全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需以另案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应在中止诉讼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二)一审法院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裁定中止,但本案诉讼却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适用法律错误。(三)一审法院重复立案,属于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的上诉请求。

衍易公司、艾能公司未答辩。

衍鑫公司未陈述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撤销衍易公司与艾能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对衍鑫公司80%的股权转让;2.衍易公司、艾能公司、衍鑫公司共同变更恢复登记衍易公司占衍鑫公司100%公司股权;3.衍易公司、艾能公司共同承担本案**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服务费218129.6元、差旅费(办案费)15000元,共计233129.6元;4.衍易公司、艾能公司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因此,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要件之一是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提起诉讼的主体应当具备债权人身份。本案中,确认债权数额的(2019)桂09民终818号案件已经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审,**与衍易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尚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故**据以起诉的债权状态和债权人身份不确定。现阶段**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缺乏依据,其起诉应予驳回。**可在债权状态和债权人身份确定后,再依法主张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的起诉。

本院认为:首先,根据(2019)粤0825民初1742号民事裁定,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裁定将该案移送南宁市青秀区法院管辖,则该案应在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重新立案,符合法定程序。其次,在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中已知,确认**与衍易公司、艾能公司债权债务关系的(2019)桂09民终818号案件已由被上诉人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4日作出(2019)桂民申4761号民事裁定,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审该案。**与衍易公司、艾能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应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审案件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应在另案审结确定自身是否具备债权人身份后,另行起诉。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凤桃

审 判 员 冯彦波

审 判 员 蒋鸣霄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覃泓备

书 记 员 蓝方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