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胜百电力系统控制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胜百电力系统控制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0民初4796号
原告:***,男,195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上海胜百电力系统控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一村,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胜百电力系统控制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