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68962号
原告:上海方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丰乐村1068号105室。
法定代表人:方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鄢然,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慧,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崮山路538号10楼01、07室。
负责人:甘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香微,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方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方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鉴于原告上海方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是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其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方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周虹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董晓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