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83民初6643号
原告:上海方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1528弄3号后门。
法定代表人:方林,董事长。
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庆安路7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上海方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方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方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