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方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方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宝钢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兵1102民初244号
原告:上海方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方倩,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高武久,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宝钢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海方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宝钢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2018年10月16日开庭,原告上海方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方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291元,由原告上海方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