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上海分公司、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与上海锦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盛众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2民终50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冷国亮,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坤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坤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锦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盛众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上诉人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上海分公司、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锦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盛众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8民初117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8民初1177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上海分公司、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265.80元,予以退回。
法官助理**
审判长*俊
审判员***
审判员俞璐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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