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锦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财保182号
申请人:***,男,198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
被申请人:上海锦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劳伟星,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上海锦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情况紧急,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锦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38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进行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锦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38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210元已由申请人***预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吴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高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