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锦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执138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锦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沿镇港沿公路1700号5幢1315室(上海港沿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中厍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海锦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沪0117民初4016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锦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返还费用40,000元,损失20,000元。本院于2023年02月2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800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线索,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网络存款系统反馈的银行账户,未冻结到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截止至2024年2月29日止;如申请续冻,申请执行人应当于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不能续冻的法律后果。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金 贤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薛 岑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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