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益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91执异31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1518弄1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与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公司对本院从其账户中划拨2908元的行为不服,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申请,请求依法撤销(2022)鲁1491执148号之四执行裁定书,将已经划拨的**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存款2980元退还**公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公司称,其与***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经贵院作出(2021)鲁1491民初150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立案案号为(2022)鲁1491执148号。**公司与***在(2022)鲁1491民初71号案件中达成调解,由**公司向***支付工程款130000元后,***撤回(2022)鲁1491执148号的执行申请,双方之间(2021)鲁1491民初1502号民事判决书履行完毕,法院出具(2022)鲁1491民初71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向***指定账户转账130000元,***于2022年2月24日向法院申请撤回对申请人**公司的执行,并申请解除对**公司名下财产查封、冻结的执行措施。经过双方和解,(2021)鲁1491民初15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法院却以**公司“至今未履行”为由划拨了**公司建设银行尾号2641-1账户存款2908元,该执行行为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属错误划拨,应予以纠正。(2022)鲁1491执148号案件已经由***撤回执行申请,法院也不应该再收取任何执行费用,如法院因收取执行费而划拨**公司账户存款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综上所述,恳请法院依法撤销(2022)鲁1491执148号之四执行裁定书,将已经划拨的**公司账户存款2908元退还给**公司。 本院查明,***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作出(2021)鲁1491民初15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200521.5元……”。**公司不服上述一审判决,上诉至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案号为(2021)鲁14民终3124号。因**公司未按上述生效判决履行付款义务,经***申请,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2)鲁1491执148号。其中(2022)鲁1491执148号执行通知书中载明**公司需履行的义务为:“……(3)负担案件执行费2908元。” 又查明,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作出(2022)鲁1491民初7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如下:“一、原告**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前支付被告***工程款130000元,款项打入案外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德园支行;二、被告***收到130000元后,撤回(2022)鲁1491执148号中对原告**公司的执行,双方之间的(2021)鲁1491民初1502号纠纷履行完毕。双方无其他争议。”***于2022年2月23日以双方已在(2022)鲁1491民初71号民事调解书中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公司的执行,并申请解除对**公司名下财产查封、冻结等的执行措施。本院于2022年3月1日作出(2022)鲁1491执148号之四裁定书。裁定划拨被执行人**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908元。 本院认为,本院依据(2022)鲁1491执148号之四裁定书在被执行人**公司账户中划扣的2908元系本执行案件的执行费用。本院已在(2022)鲁1491执148号执行通知书中载明了**公司需负担的执行费金额。《诉讼费交纳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虽**公司与***在执行中达成和解,但双方并未就执行费用的负担问题进行协商约定,故本院依法在**公司账户中划扣2908元执行费并无不当。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吕 莹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