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91执148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12月28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镇***。
被执行人: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1518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XXX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4526.05元。现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521.5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鹏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