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91民初71号
申请人: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申请人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75210元或查封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75210元或查封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