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艺盾门窗有限公司与江苏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803民初1030号

原告:江苏艺盾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东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杨园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从明、陈玉祥,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泰州市姜堰区溱潼镇甸址村。

法定代表人:林庆云。

原告江苏艺盾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盾门窗公司)诉被告江苏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泰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艺盾门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云泰建设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艺盾门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工程款31043元。判令被告支付从起诉之日起同期银行贷款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审理中,原告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工程款31043元及利息,利息以31043元为基数,按法律规定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淮安区施河镇文汇雅苑小区5、6、7、8号楼防火门销售、安装合同。四樘单元门,工程地点在淮安市淮安区。详细见合同。工程款预计51043元。双方约定了工程时间、施工内容、付款方式。从2018年8月和2019年2月,被告一共两次支付原告工程款20000元,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31034元,被告一直以暂时困难为由未能给付。共欠原告工程款31034元。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依据《民法典》、《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云泰建设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1、2018年5月10日,原告艺盾门窗公司(承包方)和被告云泰建设公司文汇雅苑项目部(发包方)签订《防火门销售安装合同》,双方约定了标的物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价格金额等,暂估总金额51043.5元。运输至文汇雅苑工程施工现场。以单价签订合同,总价按实际发生的安装数量计算。付款方式:无预付款,门框安装完毕付工程总款的30%,门扇安装完毕付至工程总款的70%,消防验收合格后付至工程总款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保质期壹年期满后,一次性付清余款,质保金不计算利息等内容。合同上加盖了被告云泰建设公司文汇雅苑项目部、原告艺盾门窗公司的印章,合同尾部发包方代表人有王成银签名,承包方代表人有罗从明签名。

2018年10月,原告按合同约定进行门窗安装,2018年11月案涉工程完成,于2019年11月20日交付使用。

原告艺盾门窗公司具有防火门、防火卷帘门、铝合金门窗生产、销售、安装服务及幕墙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资质。

2、2019年6月17日,原告出具《文汇雅苑木质防火门工程量统计》,载明,文汇雅苑木质防火门工程数量为111樘,面积为140.49㎡,小计51043.5元,该统计表另载明:现场安装完毕,数量与现场相符,王成银2019年11月20号等内容。

3、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云泰建设公司文汇雅苑项目部、王成银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文汇雅苑5﹟、6﹟、7﹟、8﹟木质防火门工程款,其中仓刮单元门肆樘,合计叁万壹仟零肆拾叁元伍角整(工程总款51043.5元,已付贰万元整)。预计2019年年底给付清等内容。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防火门销售安装合同》、《文汇雅苑木质防火门工程量统计》、欠条等证据,经审查,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原告艺盾门窗公司和江苏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文汇雅苑项目部签订的《防火门销售安装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江苏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文汇雅苑项目部是被告的分支机构,没有法人资格,其对外经营发生的权利义务由被告享有和承担。原告承接案涉工程后按约施工完毕,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工程款,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权利。涉案工程总价51043.5元,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31043.5元,有原告提供的《防火门销售安装合同》、《文汇雅苑木质防火门工程量统计》、欠条等证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案涉工程于2019年11月20日交付使用,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且被告在出具的欠条中承诺剩余工程款31043.5元在2019年底给付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31043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计算方法为:以31043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艺盾门窗有限公司工程款3104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31043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576元(原告已预交576元),减半收取计288元,由被告江苏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唐铭淮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宋建道

书 记 员 常 经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