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04执1284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MA1ML9WL32,住苏州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万为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伟伟,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志豪,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5525095340,住所地泰州市。
被执行人:江苏裕得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鸿佳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141336376F,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被执行人:江苏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141342717X,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被执行人:江苏华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26672180B,住所地泰州市姜堰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钱善和,男,1964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执行人:李留芹,女,1966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本院在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与江苏裕得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华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钱善和、李留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经催促,被执行人仍未能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
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同意人民法院先行终结执行,且终结执行期间不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的查封措施。
上述事实,有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已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1204执1284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及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和解,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申明宏
审判员 孙 剑
审判员 王海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金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