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204民初1044号之二
原告:泰州市源鑫金属制品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0566485357,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兴泰镇薛何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林,江苏泰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祥爱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1554620121E,住所地盐城市东台市溱东镇青一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申秋,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丽丽,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141342717X,住所地姜堰区兴泰镇甸址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市源鑫金属制品厂与被告江苏祥爱建材有限公司、江苏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州市源鑫金属制品厂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8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4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7420元,由原告泰州市源鑫金属制品厂承担(已缴)。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魏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