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熙和家具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04民初503号之三
原告:江苏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溱潼镇甸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141342717X。
法定代表人:林庆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宝军,江苏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剑,江苏锦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熙和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天目山街道万众创业园66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MA1W61YD62。
法定代表人:贾艾然,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江苏江豪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哲,江苏江豪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左红旺,男,汉族,1966年5月7日出生,住泰州市姜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江苏恒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熙和家具有限公司、第三人左红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原告江苏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计5400元,由原告江苏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峰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徐霞
书 记 员 梁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