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04民初503号之三
原告:江苏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溱潼镇甸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141342717X。
法定代表人:林庆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宝军,江苏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剑,江苏锦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熙和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天目山街道万众创业园66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MA1W61YD62。
法定代表人:贾艾然,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江苏江豪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哲,江苏江豪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左红旺,男,汉族,1966年5月7日出生,住泰州市姜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江苏恒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熙和家具有限公司、第三人左红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原告江苏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计5400元,由原告江苏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峰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徐霞
书 记 员 梁晖